13岁女孩将一2岁女童从17楼推下,通报称嫌疑人有智力障碍,该如何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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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31 13:5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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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网传“江西都昌一女子将一2岁女童从17楼楼道窗台推下,造成女童坠楼死亡”一事,引发热议。

对此,“都昌公安”微信公众号发布情况通报↓

犯罪嫌疑人未满14周岁,又是智力障碍人员,受害人家属应如何追责?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告诉红星新闻,谭某某是智力障碍人员,据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后续警方需委托法医鉴定,鉴定谭某某作案时是否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期,或者是否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赵良善表示,若经法医鉴定,谭某某属于负刑事责任的人群,但又因其仅有13岁,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条款中规定,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下调,下调到最低年龄12周岁,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需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才可追究刑事责任。顾名思义,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是前置程序。即使经法医鉴定,谭某某属于负刑事责任的人群,但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不追诉,那么谭某某依旧不负刑事责任。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称,本案犯罪嫌疑人身份特殊,若其作案时精神正常,那么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刑法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若经鉴定,其被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那么根据刑法规定不承担刑事责任。“无论刑事上有罪或无罪,该嫌疑人的监护人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受害人及其家属进行民事赔偿。”

依据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故而谭某某的监护人都需向女童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赵律师补充,即使谭某某不负刑事责任,据刑法第17条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02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予以强制医疗。

此前报道:

近日,江西省九江市的吴女士反映,她两岁的女儿秦秦(化名)被邻居女孩从17楼窗户扔下。

吴女士表示,公安说女孩已经承认是她把秦秦扔下楼的。死亡证明记载,秦秦的死亡原因系“从一个平面至另一平面的其他跌落”。

监控画面显示,事发前,一名穿白裙的女孩怀抱秦秦走进单元门。她乘坐的电梯到达17楼,那边没有摄像头。据吴女士讲述,“我婆婆赶到电梯相差一分钟,就晚了。一上去,她手上就没人了。”

吴女士称,一开始并没有想过秦秦是被女孩扔下去的,女孩自称把秦秦放在了一楼二楼,但是大家找了两三个小时也没找到。

都昌县警方人士表示, “我们接受家属的监督、社会的监督,依法依规办理”。

来源:“都昌公安”微信公众号、央广网、红星新闻

编辑:山西晚报全媒体编辑 曹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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