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10年保险费,投保人主张投保合同无效?看看法官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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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8 12: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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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新疆新闻6月27日电(马龙 克拉热·艾尔肯)“谢谢法官,您的判决让我们对合同的效力和作用有了更强的信心,法律是公平正义的。”6月14日,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向黄冠法官送来锦旗后再次致谢。

2013年5月17日,李某经亲戚介绍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并签订《人身保险合同》,合同约定缴费年限为20年。李某几年以来按时缴费,并未对此提出异议,直到满10年时,向保险公司提出自己缴费已满10年要求全额退保,并称其不清楚保险交费年限为20年,保险公司表示期限未满无法全额退还。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2023年11月30日,保险公司将李某诉至伊宁市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有效。

承办法官黄冠就双方争议的合同缴费年限进行调查,原来,双方签订保险合同后,保险公司客服回访时,客服多次向李某告知保险交费年限为20年,李某未提出异议,并且在10天犹豫期内也未向保险公司表示任何疑问。法院认为,李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保险公司同意为李某承保,李某在《人身保险(个险渠道)投保提示书》《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回执》上签名确认,且李某于投保后十年一直足额履行缴纳保费的义务,期间进行了理赔。可以认定双方在充分了解保险内容的情况下签订了保险合同,签订行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根据客服回访录音,可见李某在合同订立之初,对保险交费年限为20年是知晓的,对保费金额、保险犹豫期也是知晓的。因此,案涉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法院据此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之前,一定要看清楚合同内容,结合自身情况,考虑清楚后再投保。消费者购买保险后,发现不适合自己,或者对保险合同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犹豫期内及时退保,避免中途退保给自己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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