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上班猝死,保险公司被判赔偿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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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8 08: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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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造纸厂锅炉工在工作时猝死,厂方在赔付家属后向保险公司主张雇主责任险理赔被拒。保险公司的理由是,造纸厂未提交工伤认定书。北京朝阳法院近日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明确,雇主责任险与工伤保险不存在替代关系,以工伤认定作为雇主责任险的理赔前提会限缩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由于该工人的死亡符合“视同工伤”情形,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造纸厂保险金50万元。

去年11月的一天傍晚,某造纸厂锅炉工邹先生上班时突然晕倒昏迷。工厂老板余某等人发现后施救,同时拨打急救、报警电话。待急救医生到场后,邹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经调解,造纸厂与邹先生的家属签订调解协议书,约定由造纸厂赔偿54.01万元。

造纸厂曾为邹先生投保雇主责任险,其中死亡赔偿金为50万元。造纸厂依约向邹先生家属支付赔偿款后,基于投保的雇主责任险向某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却遭拒绝。

该保险公司代理人称,“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属于雇主责任险的理赔范围,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应提交工伤认定书。由于造纸厂拒绝进行工伤认定,由此导致的保险拒赔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雇主责任险属于自愿性的商业保险,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险不存在替代关系,各自有独立的目的和赔偿范围。本案中,以工伤认定作为雇主责任险的理赔前提将会限缩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判决认为,该案中有关进行工伤认定的条款,性质上应属免责条款。在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对上述免责条款进行提示说明的情况下,不应对造纸厂产生效力。虽然造纸厂未申请进行工伤认定,但属地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记载内容已表明邹先生的死亡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符合认定“视同工伤”的情形,属于案涉保险的理赔范围。因此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造纸厂保险金50万元。

宣判当日,法院向案件当事方发出司法建议,要求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提示,并采用多种方式进行说明,避免理赔时的“宽进严出”现象。同时,建议用人单位充分了解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险的区别,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据介绍,近三年来,朝阳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建议促进行业治理的作用,先后发出金融类司法建议10余份,相关主体的建议反馈率达100%,提升了金融领域司法建议治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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