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债务人没财产,但有对案外人到期债权,可以直接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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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2 13: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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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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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到期债权指债务人对案外人(即非执行案件当事人)所享有的、已经到期的债权。例如,债务人可能对其他人有应收账款、租金收入、投资收益等。

在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债务人对案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直接执行吗?

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如果第三人对履行通知有异议的,该如何救济?

法律规定:

1.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

2.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3.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

4.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5.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6.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7.第三人按照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债务或已被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被执行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有效吗?

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

第三人违法不予配合的,如何处理?

法律规定,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的,可以直接执行保证人财产吗?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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