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许某清合同纠纷一案,因许某清拒不履行,张某向伊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依法查封了许某清名下一所房产。案外人许某成将该房产封条撕毁,擅自进入,扰乱了正常执行秩序。
鉴于许某成行为已经构成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伊川法院决定以“司惩”案件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决定。
法院在此提醒,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广大群众应积极配合,切莫以“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姿态甚至大吵大闹的方式消极对抗。对单位或个人拒不配合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如拒不配合,人民法院有权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还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张鼎铭 朱丙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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