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抚养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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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05: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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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和李某结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今年1月,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刘某为争取李某谅解,便与李某签订《子女抚养协议》约定:刘某与李某若因感情不和等原因而离婚,婚生女刘小某抚养权归李某所有,刘某每月支付李某每月子女生活费4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平摊。协议签订后,双方共同生活2个月,其间刘某仅按照上述协议支付李某4000元生活费。后双方再次发生争吵,李某便诉至法院,要求与刘某离婚、刘小某随李某生活,其他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刘某辩称,案涉协议的签订是为了取得李某谅解,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抚养费愿意按照法律规定支付。

本案争议焦点:案涉《子女抚养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一种意见认为,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基于意思自治的原则,该婚姻存续期间抚养权协议应属合法有效;另一种意见认为,案涉《子女抚养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子女抚养协议》不宜直接认为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结合协议签订背景、签订后双方是否共同生活、支付子女抚养费方经济能力、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案中,双方签订协议后继续在一起生活,并且仅按照该协议支付一个月生活费;协议约定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项目远远超过刘某的经济负担能力,故该协议不能认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再次,抚养权作为一种亲权,是父母双方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父母双方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归属、未与子女共同生活方应支付的抚养费等事宜应依照法律规定由当事人协商或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予以裁判。本案中,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签订案涉协议直接约定双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李某、刘某承担子女生活费等,该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最后,根据法律规定,在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亦可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变更。因此,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应从子女生活环境、生活质量、是否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等因素综合考虑,而不能简单以婚内抚养协议决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综上所述,本案《子女抚养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该协议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抚养权归属及未与子女共同生活方应负担的抚养费数额,应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孔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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