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逃12年被抓 Z025:2024年4月2日被执行死刑的人 山西忻州故意杀人犯 郝志峰执行时年龄55岁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布告
故意杀人犯郝志峰,化名谭文书,男,汉族,1968年12月27日出生于山西省保德县,大专文化,原保德县收费管理局稽查股股长,户籍地保德县东关镇马家洼25号,捕前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102团梧桐花园小区。
2007年4月,罪犯郝志峰因赌博输钱向被害人王X升(殁年38岁)借高利贷。同月26日13时许,郝志峰与王X升约好到郝志峰家中商谈还款事宜,当日14时30分许,郝志峰带王X升到其位于山西省保德县东关镇花园街xxxx楼一单元二层西户的家中,二人因还款数额等问题发生争执。郝志峰趋王X升不备,用钝器击打王X升头部数下,致王X升严重颅脑损伤死亡。之后,郝志峰持家中菜刀将王X升的尸体肢解,后将尸块抛入黄河。同月29日,郝志峰潜逃外地。2019年9月5日,郝志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被抓获。
罪犯郝志峰目无国法,仅因与被害人王X升就钱款归还数额产生纠纷后便持钝器趁被害人不备反复击打被害人头部致其倒地死亡,又毁尸灭迹企图逃避罪责,在公安机关对其调查时拒不承认犯罪恶行,负罪潜逃十余年,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
本院根据罪犯郝志峰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郝志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罪犯郝志峰限制减刑。判后,郝志峰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郝志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罪犯郝志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于即日将罪犯郝志峰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此布
二〇二四月二日
(来源: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下一篇:相关学生,已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