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胜诉案例】信息公开很难吗?法治社会,法律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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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8 00: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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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湖北胜诉案例】信息公开很难吗?法治社会,法律说了算!

很多老百姓拆迁了,但是对于自己的权利全然不知道,甚至自己的房子没有了,都不知道找谁去要钱?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用一个案例告诉大家。

案件事实

李某老家房屋面临拆迁,可是日期临近了,李某没有收到任何的通知,甚至在主动询问的情况下,依然是一问三不知:第一,不知道什么时候拆迁?第二,不知道是谁要拆迁他家的房子?第三,不知道他们家房子被拆后会有什么样的补偿。带着这些疑问,李某四处打听,但是很多的领居和李某一样,也是一问三不知。

于是李某在公众号上面,了解到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是从事征收、拆迁等领域的专业化律所,看到了曙光的李某决定联系京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维权。

京康律师风采

第二天李某就拨打了我们律所的电话,联系了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委托了我所征拆律师团队进行维权。律师介入后,先向村委会申请了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李某的房屋情况、拆迁项目文件、补偿资金到位情况、发放情况等,但是村委会收到李某的申请后并没有给予任何的答复。我们的律师没有放弃,通过走访调查,发现李某所在的村委会实际上属于当地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管理,于是律师毫不犹豫的以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开庭过程中,京康律师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第54条的规定,及《村委会组织法》第31条的规定,认为当地的村委会依法应该对李某的请求给予公开,李某的诉求合理合法,且有权利知道相关事宜,属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法院经过审查,最后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2条的规定,判决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行为违法,责令其限期向李某公开相关申请信息。同时,本案诉讼费用由高新区管委会承担。

涉案法律法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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