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初中生被害案三未成年嫌犯被核准追诉!专家解读“核准追诉”三大焦点
创始人
2024-04-08 14:21:18
0

原标题:邯郸初中生被害案三未成年嫌犯被核准追诉!专家解读“核准追诉”三大焦点

2024年3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尸体掩埋在蔬菜大棚里3月11日,涉案的张某某、李某、马某某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全部抓获。

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依法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3月21日,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提请检察机关核准追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3人作案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故意杀人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情节恶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河北省检察机关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近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什么是核准追诉?核准追诉的意义是什么?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永红表示,现行《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款规定是根据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的。

在此之前,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最低是14周岁不满14周岁的不追诉。修改之后,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特定条件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了。

为什么会进行这样的修改?张永红表示,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提前化,他的认知能力实际上提高了,对于特定的严重犯罪1214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有所认知而且主观恶性比较大。12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特定的严重犯罪的情形,实践当中也时有发生,造成了比较恶劣的社会影响。如果不追究这些人的刑事责任,难以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

核准追诉要符合哪些条件?

张永红表示,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可以称之为罪行条件或者罪名条件他们所犯的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只限于这两类犯罪第二,结果条件要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第三情节条件要求情节恶劣。而且追诉从程序上来讲必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总体而言,对于12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十一是予以肯定但是有严格限制范围,并且严格控制程序。对于12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特定的严重犯罪,一方面确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不能够扩大范围,导致滥用。我国对于未成年人总体的政策是教育挽救为主,而不是以惩罚为主。我们只是对于其中特殊的罪行严重、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情形才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启动时为了严格把关、严格控制,把核准追诉的权利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检察院能够保证对这类未成年人追溯行为的严格控制,也保证司法适用的统一。相反,如果说把核准的权利下放到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人民检察院可能因为把握过于宽松而导致追究的数量多。

核准追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犯可能与成年犯区分关押

张永红表示,对于未成年人而言,虽然他们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未成年是法定的从宽事由。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了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不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不适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也就意味着如果对他们量刑的话,最终的刑罚只能是无期徒刑。

至于在服刑的过程当中从我们国家目前的情况来看,未成年犯可能实行分别关押,要把未成年犯与成年犯区分开来另外基于未成年人本身的特点,也会采取与成年犯相区别的一些管教措施。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