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邯郸初中生遇害案有了新进展:近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记者还了解到,该案并不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次对未满14周岁的恶性犯罪作出核准追诉的决定。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应该如何定刑?什么是核准追诉?核准追诉的意义是什么?本次事件的嫌疑人可能面临的最高刑罚是什么?
来看专家对相关问题的解读,了解“核准追诉”将会带来的变化。
据新华社电 4月8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通报称,河北邯郸初中生遇害案中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为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河北省检察机关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通报称,2024年3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3月11日,涉案的张某某、李某、马某某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全部抓获。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依法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3月21日,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提请检察机关核准追诉。
通报还称,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3人作案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故意杀人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情节恶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河北省检察机关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近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检察机关将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力度。
专家解读,未成年人犯罪如何定刑
关注邯郸初中生遇害案“核准追诉”的几大焦点
本报记者周凌如长沙报道
3月21日,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提请检察机关核准追诉。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为何需要经过核准追诉,才能追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三位未成年嫌疑人又将被如何定刑?记者联系到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永红,请张教授解读“核准追诉”需要关注的几大焦点。
核准追诉的意义是什么?
据张永红介绍,现行《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款规定是根据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的。
在此之前,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最低是14周岁,不满14周岁的不追诉。修改之后,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特定条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了。
为什么会进行这样的修改?张永红表示,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提前化,认知能力实际上提高了,对于特定的严重犯罪,12到14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有所认知,而且主观恶性比较大。12到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特定的严重犯罪的情形,实践当中也时有发生,造成了比较恶劣的社会影响。如果不追究这些人的刑事责任,难以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
核准追诉要符合哪些条件?
张永红表示,核准追诉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可以称之为罪行条件或者罪名条件,他们所犯的是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只限于这两类犯罪;第二,结果条件,要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第三,情节条件,要求情节恶劣。而且从程序上来讲,追诉必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总体而言,对于12至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十一)是予以肯定,但是有严格限制范围,并且严格控制程序。对于12至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特定的严重犯罪,一方面确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不能扩大范围,导致滥用。我国对于未成年人总体的政策是教育挽救为主,而不是以惩罚为主。只是对于其中特殊的罪行严重、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情形才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启动时,为了严格把关、严格控制,把核准追诉的权力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检察院,既能够保证对这类未成年人追诉行为的严格控制,也能保证司法适用的统一。相反,如果把核准的权力下放到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人民检察院,可能会因为把握过于宽松而导致追究的数量多。
对未成年人的顶格定刑是什么?
张永红表示,对于未成年人而言,虽然他们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未成年是法定的从宽事由。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不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和不适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也就意味着,如果对他们量刑的话,最终的定刑最高只能是无期徒刑。
至于服刑的过程,从我们国家目前的情况来看,未成年犯可能实行分别关押,把未成年犯与成年犯区分开。另外,基于未成年人本身的特点,也会采取与成年犯相区别的一些管教措施。
这是全国首例未成年人犯罪核准追诉案件吗?
据多个网传消息称,邯郸初中生遇害案为未成年人刑责年龄下调至12岁后的全国首例未成年人犯罪核准追诉案件。而记者发现,该案并不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次对未满14周岁的恶性犯罪作出核准追诉的决定。
据检察日报等多家媒体报道,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某13岁未成年人刘某涉嫌用残忍的方式杀害8岁女童,2024年2月4日,刘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由甘肃通渭县人民检察院向通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3月20日,该案改由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同意追诉其刑事责任。
法条
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法律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1.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不满十二周岁是无责任能力年龄阶段。
2.相对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以及“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减轻刑事责任
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从宽或从轻处罚原则。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这里的专门矫治教育是对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的一种保安处分措施。
4.完全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