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2025年9月24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聚焦妇女权益保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从政治权利、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作出系统规定,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推动妇女全面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新修订的《条例》强化了妇女在人身和人格权益方面的保障,明确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加强婚恋交友关系中妇女权益的保障,增加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关内容。
同时,明确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增加学校预防和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用人单位、公共场所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性规定。
另外,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在规划和建设基础设施、开展城市更新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建保护妇女隐私、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厕所和母婴室等公共设施。
对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保障,《条例》增加了招聘环节就业性别歧视的禁止性规定,明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对于近年来备受关注的生育政策调整后妇女面临的平等就业和生育保障问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享有的婚假、生育假(产假)、育儿假以及产前检查时间、哺乳时间等。明确女职工生育假(产假)期满后,因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按照双方约定或者相关规定计发。落实生育保险制度,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特别在财产权益保障方面,《条例》规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配偶平等的权利,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明确农村妇女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另外,《条例》还明确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完善临时庇护场所有关内容,增加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关规定。将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发生。
(津云新闻记者 霍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