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发布,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极目新闻记者采访了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茅田法庭庭长魏玮,从一线办案法官的角度对司法实践中的难点进行了解读。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重婚原则上不适用效力补正”,以重婚为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中,被告以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为由主张后一婚姻自此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主张不予支持,但另一方有理由相信重婚一方的合法婚姻已经解除或者不存在婚姻的除外。
魏玮认为,征求意见稿针对司法实践中的婚姻家庭争议热点难点问题明确了裁判意见,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人民法院婚姻家事审判实践中的诸多新老问题,符合社会对分门别类精细化解婚姻家庭纠纷、进一步增进婚姻家庭关系各方当事人利益平衡和社会公平的期待,规定具体,可操作性强。
关于重婚能否因为重婚情形消失而补正效力转为有效婚姻的问题,魏玮表示,日常的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法不可向合法转化,一种观点认为法无规定即可行,因《婚姻家庭编解释一》未规定例外情形,司法实践中也会裁定不应将重婚情形特殊对待。
“而在实践中,部分重婚中的后婚一方对构成重婚并不知情,主观上不具备苛责性,由于法律对于无效婚姻采取了溯及既往的态度,即一旦婚姻被确认无效,其效力将溯及至缔结婚姻之时,此不利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缓和或包容性处理。”魏玮说,此次的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重婚无效是原则,有效是例外”。
魏玮表示,该征求意见稿充分考虑了审判实务,对统一裁判标准、提升审判质效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