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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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自认” 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重要处分行为 —— 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承认对方当事人主张的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或对己方不利的证据表示认可,该行为将直接成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那么,什么是诉讼中的 “自认”呢?
并非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所有陈述都构成 “自认”,需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法定要件,才能产生 “不可随意反悔” 的约束力:
(一)主体要件:自认的作出者需为 “适格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
(二)内容要件:承认的是 “对己方不利的事实或证据”
自认的核心是 “对己不利”,即承认的内容将直接导致自身权利受损或责任加重。例如:
若承认的是对己方有利的事实(如被告承认 “已超额还款”),或与案件无关的事实(如承认 “曾与对方有其他生意往来”),则不构成法定自认。
(三)时间要件:需在 “诉讼过程中” 作出
自认需发生在民事诉讼的法定程序中,包括:
若当事人在诉讼外(如庭外沟通、私下聊天)承认对己不利的事实,仅可作为一般证据提交,不构成法定自认,法院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四)形式要件:需以 “明确方式” 作出
自认需以清晰、确定的方式表达,包括:
自认后能反悔吗?
最高院在《杨雪平、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对己不利的陈述,属于“自认”,应受“禁反言”原则的约束,在没有充分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应予认定。
周军律师提醒,根据《证据规定》,有效成立的自认具有 “拘束当事人” 与 “拘束法院” 的双重效力,当事人不得随意反悔,法院需直接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无需再对该事实进行举证、质证。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