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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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已过两年时效” 是被执行人对抗债权人的重要权利 —— 若债权人超过两年期限未申请执行,且无时效中断、中止或豁免情形,被执行人可提出时效抗辩,请求法院驳回执行申请。但实践中,不少被执行人因对法律规定不熟悉,作出某些行为后被法院认定为 “放弃时效抗辩权”,最终丧失抗辩机会,不得不履行已过时效的债务。
那么,哪些行为将被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时效抗辩权呢?
(一)未及时提出申请执行时效抗辩,视为放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照该条规定,针对诉讼时效的抗辩应当在一审期间及时提出,否则,即便在诉讼尚未终结的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亦不予支持。同理,执行时效的抗辩也应当及时提出。
本案中,华达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至其提出申请执行时效抗辩,超过15年,在此期间,执行法院采取了多项执行措施并作出多项执行裁定,但华达公司始终没有对原申请执行人工行吴川支行申请执行期间超过法定期间问题提出抗辩。因此,对华达公司在本案立案执行15年之后就执行时效提出的抗辩,不宜予以支持。
案例索引:(2018)最高法执监573号广东华达实业集团公司、湛江市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二)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后同意履行,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时效抗辩
时效抗辩权作为申请执行时效届满后被执行人的一项程序性权利,可以基于被执行人的自由意志而放弃。被执行人在执行时效届满后,对剩余债务进行承认并作出分期履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作出时即到达对方,被执行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应视为对执行时效抗辩权的放弃,该处分行为已经发生效力。被执行人放弃其执行时效抗辩权后,执行部门依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予以执行立案并采取执行措施并无不当。被执行人在放弃时效抗辩权后又主张时效抗辩,其异议请求应予驳回。
案例索引:吕某与孙某执行复议案(人民法院入库案例)
(三)申请执行时效届满后,同意拍卖执行标的物的,视为放弃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超出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已签字同意对其涉案标的物进行评估,在拍卖成交前未提出时效期间异议,拍卖成交裁定送达后又以申请执行时效届满提出抗辩,要求对拍卖所得价款予以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执监274号瑞金市某公司、周某与丙公司执行监督案(人民法院入库案例)
周军律师提醒,实践中,债务人明示承诺履行已过时效的债务;实际履行已过时效的债务(全部或部分);参与执行程序且未及时提出时效抗辩;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无论是否履行)或对执行标的提出实体异议,未提及时效抗辩的,均会被视为放弃时效抗辩。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