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说法》菏泽专场——解读农村妇女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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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0 19:2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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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周末说法》菏泽专场——解读农村妇女权益保障

围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财产继承、子女抚养等农村妇女权益保障的难点问题和离婚家庭中未成年子女权益保障问题,4月6日上午,2024年第5期妇女维权专场节目在山东广播电视台综合广播频道《周末说法》演播厅开播,我市妇女维权法律服务团成员王艳茹、靳朝锋、路晴与定陶区妇联副主席任玲玲4位嘉宾受邀做客直播间。他们立足岗位,结合具体案例,与广大听众进行深入交流,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引导广大妇女和家庭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活动由山东省妇联主办、山东广播电视台综合广播频道承办、菏泽市妇联协办,山东广播电视台和齐鲁女性客户端进行融媒体直播,“学习强国”平台、闪电新闻客户端、蜻蜓FM、喜马拉雅FM同步直播,即时收看超18万人次。

王艳茹通过农村妇女离婚后回村继承过世父母院落的案例,详细解读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典型案例:

李女士结婚后将户口从村内迁出,离婚后又将户口迁回。但回村后发现,过世父母的宅基地与承包地在未经她同意的前提下被村委会收回并重新承包给其堂兄。随后,李女士向镇政府递交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申请书,请求重新确认堂兄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合法性。镇政府了解情况后,与村委会沟通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由李女士继承父母宅基地并分配承包土地,保障其合法权益。

专家分析: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本案例中,李女士户口迁回村后,重新成为村民小组集体成员,作为村民应享有相应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另外,村委会未经法定继承人李女士同意就收回其过世父母的宅基地和承包地,也侵犯了其相应合法权益。

靳朝锋围绕“农村妇女的继承权,女性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等话题,以案释法,详细解读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典型案例一:

女子结婚后未在夫家取得承包地,次年原籍村收回其承包地。女子离婚后居无定所,且没有生活保障,欲将户口迁回原籍村并回村居住。女子过世父母的房屋被其哥哥的儿子占用,哥哥不同意女子回村,女子回村也无地方可住。无奈之下,女子报警维护自身权益。经调解,村委会同意女子户口迁回村内,女子也与哥哥达成协议,过世父母的房屋归兄妹俩共有,由侄子暂时居住,哥哥为女子提供其他居住场所。

专家分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案例中,过世父母的房屋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女子和其哥哥继承。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本案例中,村两委暨村民代表会议最终形成决议,女方重新取得了村民小组集体成员资格,享有本村村民应享有的权益。

典型案例二:

男女双方结婚多年,男方在外开车不常回家,为控制女方,偷偷在其手机上安装了违法APP,远程监控女方通话记录、位置,并翻看手机中的照片。半年后,男方行为被女方发现,二人发生争执及肢体冲突。报警后,公安机关认定,丈夫过度监视行为侵犯了女方的隐私权,并对女方造成了身体上和精神上的侵害,被认定为家庭暴力。针对男方行为,公安机关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禁止男方对女方实施骚扰、跟踪、监视,禁止实施家庭暴力。

专家分析: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和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本案例中,男方的行为对女方造成了身体和精神侵害,属于家庭暴力行为,经当事人报警后,公安机关依法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广大女性要提高反家暴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及时报警,依法请求公安机关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

路晴分享了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权益保障的典型案例,从法律、政策、情感出发,合力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

李女士的女儿患有小儿麻痹症且严重摔伤,前夫以没钱为由,长期拖欠抚养费,对女儿医疗费用也不闻不问。李女士没有再婚,平时在超市打工挣取家用,女儿受伤后,照顾女儿也无暇顾及生计,母女二人仅靠存款和低保生活。当地妇联了解情况后,积极协调检察、司法和民政等部门,共同商议处置和救助工作。最终,李女士前夫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场支付了拖欠的抚养费用,并承诺支付其应承担的医疗费用。

专家分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离婚协议或者判决确定的抚养费数额,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例中,李女士和女儿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孩子的父亲索要抚养费用及其应承担的医疗费用。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以及司法救助的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依法为其申请了司法救助金1万元,解决了母女二人的燃眉之急。

任玲玲介绍了定陶区妇联积极发挥“联”字优势,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的探索和实践。

经验做法:

与法院联合创建“陶城家事”品牌,设立“陶城家事”工作室,邀请家庭教育指导老师、心理咨询师为广大妇女提供婚姻调解、家庭教育、心理疏导等服务。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参与诉前案件调解,助力“万人成诉率”低位运行。与司法局联合创立“陶小援”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工作品牌,为122名妇女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区乡两级妇联全部入驻“一站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并专门设立妇女儿童维权窗口,帮助80多名妇女儿童进行维权。将婚恋家庭纠纷、家庭暴力、困境女童、农村“两癌”患病妇女救助纳入网格员走访排查范围,定期入户走访,建立困境妇女儿童和婚姻家庭风险隐患台账1705个,按照即知即改、限期化解、长期坚持等情况分类,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有效化解基层矛盾纠纷。联合民政局开展婚前辅导服务,为3000余名新婚夫妻提供婚前辅导,组织签订《反家暴承诺书》1000余份,进一步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来 源:齐鲁女性

编 辑:吴艳会

审 核:谷新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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