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的目的在于通过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促使对立的双方达成互谅互让的协议,积极履行义务,实现案结事了。然而,现实中仍有大量经过调解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其中相当一部分是由于轻微违约而引发。如何处理这种轻微违约引发的执行请求,是降低调解进入执行率的关键。
科学设置调解协议条款。如果协议的约定超出了被告的履行能力,违约事件必然发生。调解员在民事调解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专业素质直接影响调解结果的质量。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的调解员通过客观分析纠纷,科学衡量被告履行能力,引导双方理性对待争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双方利益,达成公平、合理的调解协议。这有助于减少一方当事人因为履行能力欠缺而被动违约的情况经常发生,减少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理性对待轻微违约行为。轻微违约通常是指具备积极履行意愿的当事人一方因客观原因,未能完全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并未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的迟延履行。如赡养费、抚育费等需要按月给付的案件,如被告能三个月或半年内能履行义务完毕,往往不会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对于收入不稳定的当事人,一旦未按期履行,另一方就申请执行一次,使其成为被执行人,实在不符合常理。案件调解法官应引导原告给予因客观原因可能迟延履行的被告一定的缓冲期,如被告虽某一期未能按约履行,可在下一期履行义务到期前补足,可从源头上降低这类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的数量。
强化调解协议履行监督。调解人员一调了之,往往导致一些不必要的执行案件发生。将调解协议的自觉履行率,调解进入执行率作为有效调解的考核指标,能促进调解人员预判调解协议发生违约的可能性,提前采取措施督促履行。对被告一时履行存在困难的,可引导当事人及时进行和解,努力避免调解进入执行。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当前法律法规对于调解协议签订后,因轻微违约引发的纠纷如何处理的规定还不够完善。特别是一方当事人虽因客观原因未完全按期履行,但已事先与申请执行人沟通,事后又在短期内主动补正了自己的轻微违约行为,仍被要求承担远高于申请执行人实际损失的违约金,往往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因此,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轻微违约的认定标准、违约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确定方式等,减少因法律模糊而引发的争议,也是源头治理的必要路径。
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个人及企业信用记录,对于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行为进行记录和惩戒,有助于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减少违约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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