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正式施行,对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原来的规章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改与完善。为贯彻落实新行政复议法的要求,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自然资源部在总结实践经验,深入开展专题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和智慧,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规章立法质量,自然资源部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是在2019年自然资源部制定的《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的基础上,将两部规章合并为一部规章,因为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之间具有高度关联性,制定一部规章便于集中建立制度和统一落实。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绿会法工委”)对征求意见稿进行认真研究后,提出了九条修改建议,并已提交自然资源部。
现将绿会法工委的修改建议分享如下:
序号 |
修改章节 |
原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修改理由 |
1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
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自然资源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自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
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自然资源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
“依法行政”是制定此行政规章的目的,所以,在总则第一条中应当突出强调。 |
2 |
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 |
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政治素质、法治素养和业务能力,忠于宪法和法律,公正为民、保守秘密、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学习培训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能力。 |
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忠于宪法和法律,公正为民、保守秘密、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从事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学习培训和业务考核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能力。 |
1、“法治素养”删掉,单列一款, 对“法治素养”作出更明确的具体规定。 2、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二款。 3、增加“业务考核”,学习培训的效果如何,需要通过考核来衡量。 |
3 |
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 |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定期统计、分析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情况、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等,总结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典型案例,并在本机关或者本地区通报,督促改进管理、完善制度。 |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定期统计、分析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情况,…… |
此处标点符号使用错误,前后两个顿号不是同一内容的并列关系,第二个顿号应改为逗号。 |
4 |
第二章 行政复议,第九条,第一款 |
部复议办应当对自然资源部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登记,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自然资源部应当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法不予受理或者书面通知补正。 |
部复议办应当对自然资源部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登记,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自然资源部应当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自然资源部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自然资源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自然资源部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 |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条款中应当区分“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全”“补正”等多种情形,所以,应当根据每种情形,分别作出相应规定。 |
5 |
第二章 行政复议,第十二条,第一款 |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向自然资源部申请查阅、复制行政复议案卷材料的,应当出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 |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向自然资源部申请查阅、复制行政复议案卷材料的,应当出示身份证件或授权委托书。 |
此条款中的最后一个顿号,应当改为“或”,这里不是并列关系,而是选择关系,因为如果是申请人本人,那么就不需要出示授权委托书。 |
6 |
第二章 行政复议,第十四条,第二款 |
对同一申请人以基本相同的事实和理由重复提出同一行政复议申请的,自然资源部可以合并审理或者不再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人。 |
对同一申请人以基本相同的事实和理由重复提出同一行政复议申请的,自然资源部可以合并审理或者不再受理,并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 |
“适当方式”,弹性太大,法律语言的表述应当准确,此处建议改为“书面方式”。 |
7 |
第二章 行政复议,第十五条,第一款 |
行政复议答复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被申请人印章: …… (五)对申请人复议请求的意见和理由; …… |
行政复议答复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被申请人印章: …… (五)对申请人复议请求的处理意见和理由; …… |
此处改为“处理意见”更为准确。 |
8 |
第三章 行政应诉,第三十四条 第二款 |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由正式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借调、挂职人员和律师不得单独出庭。 |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由负责人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正式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借调、挂职人员和律师不得单独出庭。 |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应当在本条款中具体落实。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
9 |
第三章 行政应诉, 第三七条 第二款 |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赔偿责任的,应诉承办机构应当会同相关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赔偿方案,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办理支付赔偿费用手续。 |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赔偿责任的,应诉承办机构应当会同相关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赔偿方案,办理支付赔偿费用手续。 |
删除“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因为法院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无论本部门负责人是否批准,都要严格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
文 | Yang
审| 绿宣
排版| 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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