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根溯源”
众所周知,假货一直是日化/美妆行业的顽疾,对假货“零容忍”也是各大企业/品牌的一致态度。近年来,宝洁、上海家化、蓝月亮等国内头部日化/美妆企业纷纷开启了对假货的“围剿”行动。
然而,近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公布的一则案例却显示,宜兴农村某副食店因销售假冒“舒肤佳”香皂遭宝洁起诉后,却最终被浙江省宜兴市(由无锡代管)人民法院判定为“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这是咋回事呢?
农村小店售假“舒肤佳”被判无责
4月17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则名为《小店销售假“舒肤佳”被诉 法院: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文章,其中介绍了一起由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结的销售假冒“舒肤佳”香皂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例。
▍截自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根据案件详情,广州宝洁公司作为“舒肤佳”商标的注册方,拥有该品牌在中国境内包括肥皂、香皂等在内的专用权。2022年9月2日,在进行市场维权过程中,宝洁发现宜兴农村某副食店销售的肥皂使用了“舒肤佳”商标,且经鉴定为“不是正品”。为此,广州宝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索赔经济损失费1.5万元及合理费用5000元,共计2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被告副食店辩称,“不知道售卖的香皂非正品,香皂是以3.5元/块的市场价通过正规电商平台进货,具有合法来源”。且其提交了交易凭证及供货商工商信息材料,而交易凭证显示产品为“舒肤佳”香皂,供货商为甲公司。
经过审查,法院认为,本案中该副食店提交了从正规平台进货的交易凭证,该交易凭证明确载明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足以认定案涉香皂系购自甲公司,具备合法来源。法院还称,“该副食店的销售行为虽构成了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但其确实履行了审查义务,且进货价格合理,可以认定,该副食店销售的是不知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基于上述事实,宜兴市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裁定该副食店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必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不过,考虑到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本身已构成侵权,该副食店仍需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最终裁定被告副食店支付宝洁公司500元作为合理维权费。
根据《商标法》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商标法》也明确规定商标侵权纠纷中销售者免责的情形,即合法来源抗辩: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打假要溯源
虽然,一直以来,监管部门对制假、售假的打击力度不小,但假冒日化产品的高利润也导致不少人愿意铤而走险,因此假货现象在行业内较为泛滥。更为重要的是,随着近年来直播带货的兴起,更是扩大了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渠道,也增加了监管部门的查处难度。典型如,上述案例中,被告副食店即在辩解中称,“香皂是以3.5元/块的市场价通过正规电商平台进货的”,电商售假乱象可见一斑。
因此,近年来,各美妆、日化企业/品牌的打假力度也在不断加码。典型如宝洁,根据青眼近期的不完全统计,其在近5年来已起诉了上千家小店,上述案例中的副食店就是其中的一家。另据企查查公开资料显示,仅在今年一季度,宝洁就已针对侵害商标权纠纷发起了超160起诉讼。据悉,这些被宝洁诉讼的对象涉及全国各地,且案件在各地分批次进行了审理(详见青眼文章《假货太多,宝洁又起诉了超百家店!》)。
不止是宝洁,上海家化、蓝月亮、阿道夫等企业也在全国各地开启了新一轮的商标维权之战。以上海家化为例,自2018年以来,上海家化发起的商标侵权案件高达14000多起,起诉对象包括便利店、超市等,涉及品牌几乎均为“六神”(详见青眼文章《这家头部化妆品公司起诉上万家店!》)。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维权案件中,虽然多数以企业/品牌们胜诉、门店赔偿告终,但是其中也不乏上述案例中的情形,即门店在销售时不知道案涉商品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可以证明商品来源合规,最终被判为无责。
例如,在宝洁与河南省扶沟县川汇区三六五超市的侵害商标权纠纷中,被告超市即表示,“在销售时,不知道案涉商品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同时,其作为小规模零售商户,不具备辨别商品真假的能力,案涉商品是合法购买,有销售服务卡为证”。最终,审判法院也是以“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作为了最终的判决。
因此,有行业人士建议,品牌打假还是要从源头上打起,对于制假、造假的打击行为还要进一步加大。同时也有法律人士表示,“通常情况下,如果店铺能提供合规的进货来源,监管部门也会顺藤摸瓜,对售假源头进行打击。”
“门店建立进货制度至关重要”
值得关注的是,基于对上述案例的剖析,有行业资深法规人士即认为,这类案例对于化妆品门店亦有参考意义。即化妆品经营主体在经营过程中,要从合法渠道进货,核实供货商的身份,主动索取进货单、收据、发票等相关凭证。“这对经营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避免出现纠纷时丧失假货溯源的机会,无法主张合法来源进行抗辩。”
事实上,不止是售假的情形,化妆品门店若出现了产品有质量问题或是所售产品发生不良反应等情形,如果门店可提供合规的进货凭证,也有可能被免责。
例如,早在2022年6月29日时,黑龙江省药监局就颁布了“药品监管领域包容免罚清单(试行)(征求意见稿)”,其中一条即是“对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且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和技术要求的,可免除行政处罚”。
一位有着近20年行业经验的业内人士即表示,新规以来,监管势态趋严已毋庸置疑,化妆品经营者或是门店如果能提供合规的进货来源,那么,监管部门就能顺藤摸瓜找到问题产品的源头。“这也是《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强调化妆品经营者要建立进货制度的意义所在。简单来说,就是不冤枉不知情的人,也不放过真正的始作俑者。”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另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具体的记录要包含化妆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内容。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就曾有多家化妆品门店/企业因未建立了进货查验制度而被罚款,这其中还不乏知名企业。而彼时,就曾有资深法规工程师告诉青眼,“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虽然是化妆品经营者的一项基础工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这关系到对化妆品问题产品的追根溯源,对于化妆品监管、执法具有重要意义。”
而从上述宜兴农村某副食店卖假“舒肤佳”,但能证明其进货来源,最终无需担责一案中,即可看出,建立进货制度对于所有化妆品门店/经营者的重要意义。也正如一位业内人士所说的,“化妆品经营者守法合规不仅是对他人的负责,也是对自身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