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29日凌晨4时14分,昌平区某村南口东侧20米路北发生火灾,现场多辆电动自行车过火烧损,无人员伤亡。
事后,经昌平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公安分局调取现场监控、询问相关人员等,锁定男子李某。因涉嫌故意放火,李某被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昌平消防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了“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了“放火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内容来源:北京日报微信公众号
编辑:刘慧明
值班主编:车水
监制: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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