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因未向协议用户书面告知包装物要求(《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被处以罚款3000元
2024年04月24日,宁波市邮政管理局就宁波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未向协议用户书面告知包装物要求(《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个人)名称:宁波申通快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娟
住所:庄市街道万市徐村(新城主干道与东外环交叉口)
品牌:
二、案由
未向协议用户书面告知包装物要求(《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三、主要事实
未向协议用户书面告知包装物要求(《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第21条第款未向协议用户书面告知包装物要求(《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四、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3000元
五、责令改正的具体要求
按规定向协议用户书面告知包装物要求
承办单位:宁波市邮政管理局
公开日期:2024年04月24日
来源: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