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劳动者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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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 19:2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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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用人单位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劳动者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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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近期接到相关民办学校的咨询问题:学校仅为教职工缴纳社保而未缴纳住房公积金,教职工能否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呢?

PART.1

先来看下相关法律规定: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从以上相关规定可知,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和社保均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仅规定了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并未规定用人单位未缴纳公积金的情形下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权利。那么,用人单位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劳动者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到底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呢?笔者试着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分析:

01情形一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并未涉及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约定或规定,但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未予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此种情形下,笔者倾向于认为,在《劳动合同法》并未将用人单位未予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规定为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且有权要求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时,原则上不应“类推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此,劳动者如果以用人单位未予缴纳住房公积金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的,因缺乏法律依据从而导致其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02情形二

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不予缴纳住房公积金或是对缴纳情况做出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限制,例如“入职满一年后予以缴纳”。此种情形下,笔者倾向于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即便经过民主程序审议,但因其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者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PART.2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用人单位是否缴纳住房公积金与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那么,对于用人单位不予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会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和责任呢?我们再来看一下相关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依据上述规定可知,用人单位如果未按照规定履行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义务的,会承担被劳动者投诉并被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纳的后果,以及或会被处以罚款。

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因住房公积金欠缴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范围,因此也就不受限于劳动争议的追溯时效,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亦未对追溯时效作出限制性规定,以及按照《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规定:“六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这就意味着,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则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追讨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发布之日(1999年4月3日)起全部欠缴费用。

分析至此,对于本文开篇的问题,笔者的倾向性结论为: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不予缴纳住房公积金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后获得经济补偿金,需要结合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来判断确定。如果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未对缴纳住房公积金作出约定或规定,则劳动者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无权以此为理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对缴纳住房公积金作出了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约定,则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在此,笔者提请包括相关民办学校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为避免行政处罚与劳动纠纷,应依法依规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严格审核内部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做好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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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源 |丰乐法苑(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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