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先生与被告成女士于2013年8月13日办理了结婚登记。被告魏先生与被告成女士于2022年相识后,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其间,魏先生与成女士之间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其中成女士向魏先生转账11.30万元,魏先生向成女士转账8.44万元。王先生得知此事后,将魏先生与成女士告上法庭。
判决结果
近日,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成女士赠与被告魏先生的款项属于原告王先生与被告成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成女士无权以个人名义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且该行为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家庭伦理。因此,成女士与魏先生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魏先生应当返还。
本案中,成女士与魏先生存在互相转账的情况,双方折抵后魏先生应返还原告王先生款项2.86万元。因成女士表明其自愿承担50%的还款责任,故其对上述款项的50%即1.43万元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魏先生于案发后七日内返还原告王先生2.86万元,被告成女士对其中的1.43万元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
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发生婚外不正当关系的,有违夫妻忠实义务和公序良俗原则。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有配偶者擅自将共有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既违反公序良俗,亦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婚外第三者构成不当得利,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该夫妻共有财产。
记者 李杰 通讯员 胡玉琪
来源:河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