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醉驾不报警
反而顶包犯罪?
5月2日22时59分许,台商区交警大队接报警称,在龙池维也纳酒店门口停车场,因两辆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接到报警后,台商区交警立即带队赶赴现场处理。到场后,民警经询问了解,车牌号为贵FXKXXX的小型汽车“驾驶员”尹某会称,自己倒车时碰撞了停放的闽D77XXX号小型汽车。在现场进一步询问过程中,尹某会对事发过程支支吾吾,且根据群众反映,该车其实是一名男子所驾驶,而与尹某会一同的男子张某浑身酒气,存在很大嫌疑。
台商区交警随即将两人带回进一步调查。经调取事发路段监控视频核实,事故发生时,贵FXKXXX号小型汽车为张某所驾驶。在证据面前,张某承认自己是贵FXKXXX号小型汽车车主尹某会的未婚夫,因其喝酒并开车碰撞了别的车,怕被追究法律责任,所以叫其未婚妻顶包。后经抽血检验鉴定,张某事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0.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最后,民警依法对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作出吊销驾驶证,并采取刑事拘留处罚;对尹某会涉嫌包庇罪采取刑事拘留。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后果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是每位驾驶员都应时刻牢记并践行的准则,切莫真等出事了才追悔莫及,更不能在犯罪后找他人顶包,用一个错误掩盖另一个错误,结局只能是数罪并罚罪更重,害人又害己。作为亲人或者朋友,理应及时劝导身边人杜绝饮酒后驾车,而不是感情用事,甚至触犯法律红线。
来 源/漳州交警
编 辑/淳 言
审 核/陈 欣
监 制/程 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