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越界捕捞海参遭遇强行拔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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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9 15: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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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当越界捕捞海参遭遇强行拔管

鲁法案例【2024】270

案情简介

前沟村是烟台市的一个滨海村庄,常有人越界私自来该村海域捕捞海参。为保护村集体财产,村委安排王某、曲某为看海人员。事发时,王、曲二人察觉有人在水下进行捕捞作业,立即通知了前沟村村委主任丛某,丛某安排王某、曲某对作业人员进行驱赶。景某、王某、曲某三人在海上发生冲突。

争执期间,海警、派出所、村委都出面调处纠纷,但景某坚持认为,王某和曲某通过拔氧气管的行为导致其气短胸闷被迫浮出水面,严重伤害其生命健康权,王某、曲某属于寻衅滋事、杀人未遂!

景某遂到青岛海事法院起诉,诉请王某、曲某、前沟村村委、前沟村村主任丛某共同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其各项损失4000余元。

法院审理

在多次打电话与当事人沟通,倾听各方意见的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当事人矛盾冲突激烈。“海底作业特别危险,氧气管对我们潜水人员来说非常重要,他们强行拔管,不顾我们死活,这就是谋杀!他们必须给个说法!”电话中原告情绪十分激动。而在电话另一头,被告也心有怒气,“他越界来偷海参,就得为他的偷盗行为付出代价!”

在充分了解了各方诉求及案件经过后,面对这样一起标的额较小、但当事人对立情绪较为严重的案件,承办法官认为一判了之不能实际解决问题,只有在法律框架内,用老百姓能听得懂的日常法则来说理,找到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衡点,寻求到案件处理的最佳方案,才能充分化解矛盾,取得法理情的统一,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人的生命价值高于一切,生命权高于财产权。”法官向当事人耐心释法明理。氧气管作为潜水员水下呼吸用氧通道,是潜水员的“生命线”,无论景某是否越界捕捞,王某、曲某的阻止、驱赶都应该小心谨慎,可采取口头警告或直接报警处理的方式,而不是在明确知道该管为潜水员氧气管的情况下,通过拔拽氧气管的方式进行驱离,存在主观过错。但是景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安全负主要责任,其常年潜水,在深知潜水危险性的情况下,冒险从事潜水作业,也具有主观过错。根据当事人过错程度,王某、曲某应对景某主张的侵权损害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前沟村村委作为王某、曲某的雇佣方,自动履行了判决认定的赔偿义务。

法官提醒

生命权在民法中具有独特地位,人的生命价值高于一切,生命权高于财产权。在财产权受到侵害时,不应采取侵害他人生命权等过激方式,而应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村委会在雇佣专门人员看守海域时,不应指使、教唆采用拔拽氧气管等损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方式驱赶,否则应承担雇主责任。

潜水员常年从事潜水活动,应知晓潜水捕捞作业存在危险性,需对自身的安全负责。若因冒险作业发生损害,应当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文中出现的村庄名称为化名)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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