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吴某君,供认不讳!
创始人
2024-05-10 10:56:29
0

原标题:蒙城吴某君,供认不讳!

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营造清朗网络空间,依法打击网络谣言。亳州公安机关迅速出击,持续对网络谣言保持高压严打态势,重拳治理网络乱象。

打谣进行时

1.近日, 蒙城县吴某君未经证实,在某用户发布询问“大半夜什么情况”的视频下,评论“又是一个强奸案”的谣言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经查,吴某军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吴予以行政处罚。

2.近日, 涡阳县王某英为博流量,在网络上发布“因低保问题4人被杀死”的谣言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经查,王某英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对该王予以行政处罚。

3.近日, 利辛县汝某侠为博眼球,在网络上发布“人贩子利用救护车贩卖人体器官”的谣言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经查,汝某侠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对该汝予以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净化网络环境,需要广大网民共同努力,希望大家保持理性思考,提高防范意识,积极抵制网络谣言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携手共建文明有序的清朗网络空间。

相关法律法规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4.《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制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亳州警方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单赏金12万+!蒙城3人被悬赏

蒙城一恶势力犯罪团伙受审!

蒙城2个典型,点名曝光!

相关内容

热门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