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案同判!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5月8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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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2 19:3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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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类案同判!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5月8日起正式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中,深入调查研究,突出问题导向,推动解决上述案例指导不规范、不及时、不系统、不一致和难检索等问题,更好满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到审判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决定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这是一个与中国裁判文书网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类案检索平台,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审判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旨在进一步提升案例的检索精度、认可程度、指导力度和应用广度,最大限度发挥案例的实用效能。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想跟大家聊一聊《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中的值得关注的重点。

重点解读

关于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在网上引起了许多人的热烈讨论,很多朋友以不同的视角在谈论建立“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利弊问题,同时也表示存在很多的担忧,例如:裁判文书网的公开程度会不会越来越低;新的案例库会不会选择性公开等。如果真的到了“刑不可知,而威不可测”的程度,是对我国法制建设的毁灭性打击,但《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中,也就此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让我们能够打消相关的疑虑,让我们看看《规程》中有哪些值得我们注意的重点:

一、《规程》中的规定

《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共6章,30个条文,相比其他规范性文件来说,条文数量并不多。五章分别讲述了:一般规定、参考案例的入库流程、社会推荐参考案例的入库流程、入库案例的检索使用、参考案例的动态调查以及其他规定。这5章中最重要的几个条文就是第四章入库案例的检索使用,首先,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的条文。该条文清晰表明了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除了依照法律文件外还应当参考入库案例作出类案同判的法律判决;

其次,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经检索发现人民法院案例库未收录类似案例,而正在审理的案件所涉法律适用问题疑难、复杂的,可以就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提出请示,或者报请提级管辖;由本院继续审理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经检索发现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有类似案例,但认为正在审理的案件具有特殊情况,不宜参考入库案例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从中我们能够看出,虽然是类案同判但也不是一定同判,如果存在案例库中没有类似案例并且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疑难复杂,可以提出请示、报请提级管辖或者交由本院的审判委员会讨论,这样规定能使得一些疑难复杂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避免因为法官问题导致错判、误判,能够更好地保障当事人权益并且减少对司法公信力的破坏。

二、人民法院案例库设立的好处

首先,人民法院案例库是对裁判文书网的延伸和发展,是一个优中选优的过程,将裁判文书网庞大复杂的文书中找到具有代表性的案件文书在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展现出来,供各级人民法院以及社会公众查询、使用、学习、研究;其次,避免类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提高司法公信力,通过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建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遇到疑难复杂案件不知如何审判时,通过查询人民法院案例库的类似案例找到切入点,更好地提升审判效率以及审判质量。

综上,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建立是对我国法治建设程度的又一次提高。虽然我国现在属于大陆法系,不同于英美法系中将判例作为重要的审判依据,但此次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建立无疑将典型案例作为法官审理案件的重要参考,在提升审理效率和审理质量的同时,还降低了对司法公信力的破坏。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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