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查封1台未经检验的叉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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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2 22:5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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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市监局坝塘市监所执法人员在辖区内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时,发现某建材经营部正在使用一台未经检验的叉车进行作业。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执法人员当即依法依规查封了该台涉案叉车,并拟对该公司予以立案调查。

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特别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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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义务对所用设备申报检验,确保所用设备均检验合格,取得使用登记证明,应严格落实国家市监总局74号令“两个规定”配备安全总监、安全员及相关制度,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切勿抱有侥幸心理逃避监管,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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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坝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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