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保护区擅自施工,太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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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3 08: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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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富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了一起擅自挖掘城市道路设施,危及地铁安全运营的案件。

富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接杭州地铁6号线运营方反映,称桂花西路站至公望街站电缆管线处,有项目在未办理手续情况下违规施工。法队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经核实,本次施工隶属于富春街道某污水项目,目前正在实施牵引管施工,准备进行钻孔。当事人无法出示地铁安全防护方案,属于未按照要求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护方案的违法行为,计划钻孔处距离地铁110kV进线电缆的垂直间距仅约1米,非常危险,将对地铁运营造成严重安全隐患,涉嫌违反《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执法队员立即叫停施工,要求该项目负责人即刻赶往违规施工现场进行处理,并尽快提交审核资料,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才可进行施工。现场,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富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项目负责人及施工人员进行了地铁保护知识的宣讲,后续将会加强该区域巡查监管,持续跟进现场情况。

地铁安全事关千家万户,在地铁安全保护区域内的所有工程活动须取得合法施工手续后方可施工。

为了更好地保护地铁安全平稳运行,富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积极组织执法队员开展“轨道交通运营期保护区宣传进工地”活动。

队员们走进地铁沿线工地,通过发放宣传单页、签署文明施工承诺书、现场答疑等形式,向作业项目施工方和建设方普及轨道交通运营期保护区相关安全知识,强调地铁运营期保护区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呼吁营造城市轨道周边全民共防、共管、共治、文明规范的施工环境。

普法小讲堂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违则:第二十七条: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活动的,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绿化、水利等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征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意见:(二)从事基坑(槽)开挖、以盾构掘进等方法进行隧道施工、地下顶进、爆破、桩基础施工、打(拔)桩、高压注浆、安装锚杆(索)、勘探、降低地下水位等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作业;

第二十八条:从事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作业活动的,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护方案;作业活动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作业单位和个人还应当组织专家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护方案进行审查论证。

罚则: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作业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在施工前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意见的。(二)未按照要求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护方案,或者未按照经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认可的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护方案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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